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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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际上就是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问题。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由此开始,人民币汇率生成逐渐走向市场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核心是: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允许市场汇率在一定范围内围绕基准汇率上下浮动。尽管现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基本上符合中国国情,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事求是地看。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也存在着以下缺陷。 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和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银行结售汇制和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构成了现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从理论上来看,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反映的是市场供求关系。但从现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看,由于存在着两个突出的特点,即银行结售汇的强制性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封闭性。导致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扭曲,从而使人民币汇率基本上体现的是政府意志,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汇率。

(1)银行结售汇制的强制性。结售汇这种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程度的强制性,企业出口所得外汇必须无条件卖给外汇银行。企业不能持有外汇账户(以后虽允许大型外贸企业持有部分外汇,但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和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期自主选择适当的出售时机和数量。至于企业的外汇需求,在经常项目下的贸易用汇通过外汇银行的售汇来满足,而经常项目下的非贸易用汇则受到较为严格的外汇审批控制。在这一制度下,企业无法意愿地持有外汇,由此“强卖”而形成的汇率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

(2)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封闭性和严格管制。银行间外汇市场即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市场,建立该市场的初衷是为了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一目标并未达到,这是因为该市场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第一,封闭性而非开放性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作为市场主体的外汇指定银行其会员资格的获得,须经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必须符合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从而使该市场失去开放性而成为封闭的市场。

第二,严格管制的市场。由于中央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持有外汇的额度有严格的规定,这就使得外汇指定银行不能意愿地持有外汇,也难以根据本、外币资产的合理组合来实现在风险可控情况下的收益最大化和规避外汇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中,由于中央银行实际上处于垄断地位,即中央银行具有对外汇银行的额度控制权以及中央银行拥有巨额的外汇储备和货币供给权,从而使中央银行对该市场人民币汇率的形成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中央银行在市场上的绝对垄断地位,使政府的意志自然而然渗透在汇率之中。

第三,被动干预的市场。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中央银行处于被动干预的地位,当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不能完全匹配时,由中央银行弥补不足头寸,以保证整个市场的“出清”。这种被动干预保证了市场的有效运转,但也对人民币汇率的形成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采用迫不得已的被动干预,极大地限制了中央银行采取灵活的干预模式,其结果使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仅有管理而缺乏浮动,人民币汇率趋向僵化。毫无疑问,这种状况对人民币体现外汇资源价格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制约了市场配置外汇资源效率的进一步发挥。

第四,单调的市场。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交易的币种仅限于美元等少数几种货币,成交量也主要以美元为主,而且几乎不存在远期、期货交易,除了少数几家银行有资格办理人民币远期交易外,几乎没有其他衍生工具。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状况对外汇交易量有重要的影响。不言而喻, 真正意义上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交易主体,形成多层次的市场结构,从而具有相当的交易规模。否则,就不可能形成活跃的外汇市场,也就不可能生成合理的市场汇率。 在客观因素以及一部分主观因素的作用之下,我国于1994年初开始实行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固定汇率安排。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承载了包括政治因素在内的沉重负担,我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对稳定亚洲经济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经济稳定的极其重要的标志。正因如此,人民币汇率已经陷入僵化即缺乏灵活性或弹性,丧失了调节功能。

缺乏灵活性或弹性的人民币汇率制度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成为危及我国金融安全的严重隐患,最突出地表现为弱化了企业的风险意识。汇率长期窄幅波动,不仅制约了市场引导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并导致市场忽视汇率风险。在基本固定的汇率安排下,使市场和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淡薄,在经营与投融资活动中很少考虑和顾及风险,从而出现和累积了一定的风险,如大量不良债务的产生,而这些风险的累积则是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条件。

由于人民币汇率缺乏灵活性或弹性,人民币名义汇率与实际有效汇率之间产生较大的差距。在单一钉住美元的汇率安排下,由于汇率浮动区间处在狭小的范围之内,这种状况使汇率难以对其他货币间汇率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特别是对美元和其他主要储备货币间的汇率变化及其影响做出反应,其结果往往是表面上名义汇率保持稳定,而实际有效汇率已经与之发生偏离。

在我国的贸易结构中,与美元区的贸易额约占贸易总额的50%左右,而与非美元区即日本、欧元区和东南亚的贸易额约占贸易总额的一半左右。我国的现行汇率政策只是重视保持与美元区汇率的稳定,而对非美元区贸易伙伴的汇率稳定则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出现了美元不断贬值的趋势,相应地也导致了这些货币的升值。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趋降。

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时,我国规定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每天的波幅为中心汇率上下0.3%, 而实际上人民币汇率每天波幅不过几个基本点。人民币汇率窄幅波动这种格局,较大程度是由于中央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几乎每天都参与市场交易,平补市场买卖差额,影响汇率生成。这就形成了中央银行与市场博弈的格局,造成了汇率变动的政策敏感性。如果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向市场传递的是政府纵容或操纵汇率贬值或升值的政策信号,从而使得汇率波动从政策上变得比较敏感,这反过来制约了汇率政策操作的弹性。 1996年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并对资本项目下严格管制,从而使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供求决定于贸易项目。而货币的购买力则是与贸易相关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需要选择购买力平价理论作为决定人民币汇率水平的理论模型。但是,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固定汇率安排的情况下,用购买力平价来计算人民币与美元的均衡汇率存在着重大缺陷,如购买力评价理论的前提条件(例如信息充分、交易成本为零、关税为零)几乎完全不能满足,而且由于购买力平价理论的一般物价水平既包含了贸易品又包含了非贸易品,其计算结果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偏差。显而易见,从理论上来看,现行人民币汇率的调整缺乏充足的依据。

从实践上来看,现行人民币汇率的调整也缺乏准确的依据。在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时,这一市场十分狭窄,而且仅限于由经常项目中的贸易项目派生出的外汇供求,但由于一方面中央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央银行无法获取准确定价所需要的完全信息;另一方面,由供求偏好变化而造成的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导致中央银行管制定价的时间滞后,甚至发生判断错误。在信息不对称和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管制定价的中央银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难以计算出一个“出清”供给与需求均衡的汇率水平。当中央银行管制定价无法确定均衡的汇率水平时,汇率水平的调整不得不主要依赖于经验以及有关黑市汇率水平、出口换汇成本等参考指标,使调整的准确性大为降低。 维持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成本较高,需要付出的代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货币政策灵活操作的难度。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固定汇率制将没有自主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只能被用于维持汇率的稳定;而在资本管制条件下,资本难以自由流动进行套利活动,利率平价理论将不再发挥作用,固定汇率制下的货币政策因此而重新获得自主性。但是,我国的实践表明,由于受资本控制有效性和货币管理当局冲销手段的限制以及贸易平衡存在着不确定性,即使在资本管制条件下,货币政策的自主性依然受到较大的影响,有时甚至会发生货币政策的作用方向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背道而驰的现象。

(2)增加财政负担。当美元相对于主要货币保持强势的情况下,如果维持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绝对稳定,势必增加我国出口增长的难度,而扩大出口又是保持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为了刺激出口,我国采取了提高出口退税比率、对出口商品贴息等措施,其结果:一方面是保持了出口的增长,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支出,并诱发了出口骗税等道德风险。

(3)增加外汇管理成本和难度。为维持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在政策操作上我国不得不在一定程度借助外汇管制的力量来实现既定目标。在1998年以前,为缓解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中央银行加强了银行结汇管理,明确规定中资企业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成人民币使用;在1998年以后,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对人民币汇率产生的贬值压力,中央银行又加大了对银行售付汇管理的真实性审核力度。毫无疑问,严格的管制势必增加管理成本。在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下,由于人民币汇率基本固定、汇率无风险,当国内外利率存在利差时,必然导致无风险套利机会的出现。尽管在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之下,这种套利活动有一定的成本,但只要收益大于成本,套利仍会通过非法逃套等形式进行。这种状况增加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难度。

(4)外汇储备增加的成本与风险。在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框架下,强制性结售汇的实施、经常项目可兑换以及中央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头寸额度控制,银行、企业与居民都不能意愿地持有外汇,而中央银行则以国家外汇储备的形式持有相当数量的外汇。这种状况导致我国外汇储备持续超速增加,由1994年初的212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底的6099亿美元。持有如此规模巨大的外汇储备,尽管可以看作是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稳定以及经济发展势头良好的重要标志,或者说为市场提供了一个稳定与信心的重要标志,但是持有如此巨大规模的外汇储备,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最突出表现为:

首先,支付巨大的成本。既然外汇储备是用于清偿国际收支逆差、进行外汇交易和国际债务清算、干预外汇市场的外汇资产,而且这种重要资源又必须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前提条件,因此外汇储备属于暂时闲置或只能获得很低收益的资产。由此可以这样认为:外汇储备的规模越大则意味着资源利用的效率就越低,同时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高。我国外汇储备主要用于购买美国政府的短期债券和在境外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其资产收益率大大低于对外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所付出的成本。我国在持有大量低收益外汇资产的同时,又以高成本从国际金融市场大量借入外资,造成巨额的资源浪费,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

其次,承担汇率风险。我国外汇储备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汇率风险就不可能向其他微观经济主体分散,必然由中央银行独自来承担,在当前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持有巨额外汇储备特别是美元储备资产将面临巨大的汇率风险。

(5)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强制性的结售汇制度下,必然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使交易成本提高,而成本的提高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第二,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管理费用的支出,而且随之产生的效率下降也意味着社会成本的增加;第三,在结售汇制度下,对外汇的超额需求是外汇市场的重要特征,因外汇超额需求而出现的大量的行政审批则又是产生寻租、腐败等问题的重要根源。这样不仅降低了外汇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效率损失,而且又要为此支付监管的成本。所有这些,无疑会加大社会交易成本,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我国加入WTO之后,由于对外贸易扩大、外资流入增加、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及其业务增加,外汇市场日趋活跃,致使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压力逐渐增大。伴随上述重要变化,资本的流动性在我国逐渐提高,稳定汇率的难度越来越大,外汇管制的成本也将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必然要求人民币汇率加快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专家:中资银行如何拓展海外业务

世纪之交的紧要关头,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漫漫征途上迈出了举足轻重的一步。对银行界来说,这意味着经过一段减让阶段后,大约2005年中国商业银行市将完全向世界洞开。届时外资银行(经由中央银行依照国民待遇审批)可以在我国经营任何银行业务。这对尚处于幼稚期的中国银行业来说,不啻是一个令人寝食难安的事实。如何策略地引导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减弱“入世”冲击,扶持本国银行业,已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现状的理性分析

二十世纪80年代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以来,截止到1998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的城市已达24个。我国正式批准在华外资银行已达172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3家、中外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资、合资财务公司6家。除人民币业务外,金融领域几乎所有业务都已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实际上,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也在积极的试点之中。

由于我国金融服务领域所具有的广阔市场,外资银行本身所具有的完善的基础管理水平及灵活的经营作风,特别是我国政府为外资银行创造的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处于十分有利的竞争地位。具体分析我国“内外有别”政策对外资银行发展的影响如下:

(一)税收和政策优惠为外资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地。(1)税收优惠。我国内地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与国际通行水平相一致。我国国家专业银行的所得税率为55%,其他商业银行为33%,而设于特区和沿海地区的外资银行则享受15%—30%的优惠税率,同时营业税也大多获得减免,税收方面明显低于中资银行。不同的税率使本地金融机构在扩大经营规模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中外银行竞争中的不平等。(2)业务优惠。虽然外资银行目前尚不能经营某些业务,但与此同时,外资银行却可以合法经营另外一些本国银行不能经营的业务。例如,国内金融机构一律不准在境内经营投资业务,而外资银行则可从事外币投资业务。(3)政策负担上的差别也不容忽视。我们的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时至今日还要承担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法》规定业务内容以外的所谓“社会责任”,已设立的一些政策性银行并没有将商业性银行从社会义务上完全解脱出来。外资银行对国家政策所承担的义务远弱于本地银行,各地政府对外资银行也极少提出政策性贷款要求,而本地银行却经常为此承受巨大压力。此外,外资银行也较少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约束。

(二)金融监管比较薄弱,放纵了外资银行的违规行为。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各地为吸引外资,积极扶持外资银行,而放松金融监管。这就导致了对外资银行监管力度不足和不平等竞争的问题。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比较常见的有:(1)转利润现象严重。一些外资银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总行借款,同时把在中国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汇往总行,从而向国外转利润,致使我国税收遭受重大损失。(2)超比例吸上存款。《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该行在中国境内的总资产的40%”。但目前外资银行超比例吸存款的现象相当严重。(3)营运资金不到位。少数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调拨,使营运资金不真实到位。更有一些外资银行的流动资产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按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流动资产占存款的比例不能低于25%,实际上有的还达不到10%。(4)提取呆账储备不合理。相当多外资银行计提呆账储备不合理,有的不提,有的提取标准不按我国规定,而按其总行规定办,有的则是在有坏账发生或可能有坏账发生时才提取,并按坏账金额大小等额提取或近似等额提取,若无坏账发生,则不予提取。(5)结算业务中违规经营。不少外资银行在结算业务中采用不合理竞争手段,如私下降低手续费标准、邀请客户出国等。在办理汇出业务时缺少必要文件,甚至接受假凭证。(6)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按照我国现行的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规定,外资银行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中国银行交纳存款准备金,但一些外资银行想尽办法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

上述现状的形成,究其根源,主要是我国长期坚持“提供优惠政策与严格进入和限制业务范围相结合”的对外资银行的基本政策。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银行,通过严格限制业务范围保护国内不发达的金融业。贯彻到实践中,这种政策的弊端一方面加剧了竞争的不平等性,“自我”强化了对内资银行的威胁,对中资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使中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对外资银行过多的业务限制则被对方指责为歧视政策,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这种政策已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原则与要求。因此,改变原先的“优惠政策加业务限制”的做法,采取放宽业务范围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的办法,以业务吸引外资,以严格监管来制约外资银行的不利影响,扶持本国银行业乃根本出路。

二、外资银行是入我国金融市场的策略引导

为减弱“入世”对银行业的冲击,现阶段我们应当充分利用WTO有关原则和条款,按照放宽业务范围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的策略,对本国银行业实施适度保护政策。

(一)灵活运用WTO有关原则和条款

1.国民待遇原则的准确把握。在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予以规定的,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民待遇是作为一项具体承诺来予以规定的。根据WTO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规则,各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有秩序地开放某些服务部门或分支部门。换言之,作为一项义务,有关成员只在承诺开放并给予国民待遇的服务部门向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在那些只承诺开放而没有提供国民待遇的领域,有关成员可以只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向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有关市场而不提供国民待遇;在没有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各成员就更无义务提供国民待遇了。

2.不对称原则的具体适用。不对称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中国家“再多参五”,另一个是“逐步自由化”。所谓“更多参与”主要见于第4条,它要求通过协商,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帮助,增强其国内服务业的能力,并提高其效率和竞争性,以便发展中国家能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而且应特殊考虑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帮助。所谓“逐步自由化”,主要见于第19条,它是指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应根据他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据此,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可以根据我国的政策目标及银行服务业务发展水平、区域分布状况,择优引进,优化布局,逐步进行,以便为中资银行适度延长缓冲时间。

3.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灵活运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最核心的条款,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仍保持了这一原则,但许多缔约方都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最惠国待遇应根据各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来确定,或者以各受惠国的不同发展水平而在给予的待遇上有所区别。对于发达国家,还要求其在金融信息的传递、金融服务技术的出售及其在劳动密集型服务的进口方面,根据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差别待遇和特殊发展中国家状况的规定,承担更多的优惠义务。据此,我国一方面可以援引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取得跨国经济的对等待遇,另一方面应积极以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要求对方给予更多的优惠待遇。具体实践中,我国在开放金融市场时,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条件,并有效利用限制措施,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及分支机构数量、控制比例等,防止外资银行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或控制,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的份额和地位。

4.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的合理使用。GATS第10条的保障条款规定,由于达成具体承诺后发生了未能预见的变化,以至某项服务的进口规模剧增,从而对国内相同的服务及其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有此威胁时,东道国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已达成的承诺。第12条规定,当东道国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或对外金融领域内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重新实施限制,包括交易支付和货币转移的限制。第14条规定东道国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保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保护个人隐私和账户秘密,保证国防安全等需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最后,在附录(四)中规定,东道国出于谨慎的原因,为了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以及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有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这些条款,给我国提供了合理保护国内银行业的机遇和条件。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区别情况,对国内金融业实施有效保护。

(二)实行放宽业务与严格监管策略的法律调整

在国内法规与国际规范的关系上,我国已颁布施行的法规、规章中不少规定与国际公认的准则与规范不一致。例如我国有关外资机构经营人民币必须遵守国内准备金、存贷款利率和资金拆借等规定,均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制定的,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有很大的差距。为适应“入世”的需求,真正对外资银行实行放宽业务五严格监管的策略,金融领域就要加快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潮流的接轨。

1.在市场准入的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经济立法,已由原来的“内外分立”的双轨立法模式向现在“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转化,亦即实行涉外经济立法与国内经济立法的并轨。我国的涉外金融立法也可参考这一做法,例如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外资银行机构”一章,从而在国内金融立法与涉外金融立法之间调整好相互关系。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对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明显不协调,而“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可以消除这种不协调,通过将后者最低注册资本提高的办法,使两者统一起来。

2.在外资银行进入管制方面,要通过制定严格的进入标准和审批条件来加以控制。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上,我国目前引进的银行类外资金融机构有3种形式,即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还有一种不能进行实际经营服务的代表处。从金融管理当局的角度看,外国资本参与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是分行,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经营为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放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受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最少,无法加以控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对分行与其他形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不仅没有严格的区分,而且实践中偏重于分行这种形式。要纠天上这种偏向,使外资银行的引进最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必须针对不同开业形式,在审批条件和程序上有所区别。例如,尽可能简化对代表外的审批;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参股的合资银行,但在法律上必须订明外资参股的最高限额;对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的条件,要坚持高标准,其要求比对其他形式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应更严格;对外资银行实行许可的单独审批制度,许可证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

3.在业务管理方面,在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问题上,适当放宽业务管制,应该是一个有层次性和选择性的渐进过程。首先,要求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是业绩显著、信誉良好、而且在我国经营有一定时间、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资银行;其次,可选择部分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开放经营人民币业务。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

●银行走出去实现跨越式发展 ●需进一步拓展本地优质客户 ●重视有效管控海外经营风险 ●完善体制机制尽快由大变强 过去的一年,中国银行业在助推我国经济企稳回升中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年,中国银行业在境外继续拓展分支机构和实施收购兼并的同时,凭借着自身的资金实力和良好信誉,大力发展当地业务,实现了海外经营的跨越式发展。 去年,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在信贷业务、债券投资业务方面表现出色,存款业务稳步发展,主要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盈利水平与2008年相比,呈现大幅增长态势,盈利增长水平明显超过境内经营机构,不少机构出现了成倍的增长,为多年来所罕见。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中资银行海外经营面临两个紧迫课题。其一是如何在已有的基础上巩固并进一步拓展本地优质客户群体。尽管外资银行在危机中受到了损伤,但毕竟未伤及根本,大型先进的外资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仍有明显的优势,未来依然是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为此,中资银行海外业务中新近拓展的本地优质客户,如何加以巩固并进一步拓展,是中资银行下一步必须认真做好的一项工作。 我认为,在这方面首先要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针对当地优质客户的要求,尽快推出适销对路的产品,以满足其金融要求;同时应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手段,拉近与先进银行的距离;再就是加大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升级的力度,使得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信息技术水平能很好地满足当地业务运营的要求。 其二是如何有效管控经营风险。银行海外经营的风险明显大于境内经营。中资银行海外经营,尤应关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欧美日市场虽然已经企稳,但依然不能排除随着市场出现动荡、部分客户尤其是房地产等客户经营出现问题,因此在信贷业务高速增长之后尤其要关注信用风险。一方面要高度关注和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及时采取应对之策;另一方面应加大拨备力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鉴于中资银行海外机构资金来源较为有限,同时资产业务却高速扩张,因此流动性风险应加以高度关注;不仅要关注短期的流动性问题,还应关注长期流动性问题。既加大力度组织存款,又可以申办一些新的相关业务如债券回购业务等。随着当地业务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合规性风险也应很好地予以关注,这需要在制度和人才等方面做出有效的安排,以确保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获得健康持续发展。 去年中资银行海外经营的可喜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中资银行海外经营应当真正成为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而有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产业资本输出规模迅速扩大。但金融资本输出步伐则相对缓慢。我国许多在海外经营的企业仍主要依靠大型外资银行为其提供服务。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均不能很好满足中资客户的要求。我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仅有产业资本输出而没有金融资本输出与之相配套,“走出去”战略是难以成功的。固然,海外经营风险明显大于境内,但为走出去的企业服务是中资银行的职责,为“走出去”战略提供支持是金融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走出去”同样也面临着不小的风险,但一些企业成功的案例和中资银行去年海外经营的表现足以证明,只要有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合理的应对策略,海外经营风险依然是可控的。事实上,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中资银行实力的增强,海外业务将是中资银行业务成长的重要领域。 第二,中资银行应尽快由规模大走向业务强。目前,全球前10家大银行中,中资银行占了3家,还有一批中资银行排在前50家大银行行列之中。但在业务产品服务等方面,中资银行与大型外资银行仍有显著的差距,中资银行明显是大而不强。目前,中资银行管理的海外机构,在理念、体制、机制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如风险观念落后、人事薪酬体制与市场,有较大距离以及考核机制不切合当地实际等等。

行业开放时间表

银行及证券2003年开放银行间人民币往来

2004-2005年,A、B股合并,并允许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基金管理;开放人民币汇率政策

2006年,外资银行获准全面进入市场,地域限制及顾客限制将撤销

电信2002年逐步开放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

2003-2005年逐步开放光缆、固网服务,提高外资在基础电讯中持股比重至49%

农业2004年农产品(新闻,行情)平均关税率要降至14.5%至15%、进口配额要逐步交给私营部门支配

保险入世即起,外资财产和寿险公司立即在中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增发保险营养牌照

纺织2002年在设限国的配额在现行配额增率基础上再增长27%

零售入世后允许在京、津、沪、广州、大连、青岛等经济特区成立合资零售企业

2002年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

2003年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家电2005年平均关税税率降至10%

汽车2005年前汽车配额将逐步取消

2006年前将汽车关税、零件关税分别下降至25%及10%

交通履行最惠国待遇条款、透明度条款

2002年中美在各境内增加通航站

2003年允许外商独资运营公路

医疗2003年开放药品分销服务

入世后取消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行政管制

旅游2003年允许外商控股旅行社

2005年允许外商独资控股合资旅行社,但不允许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人民出境旅游业务

中国入世各行业开放时间表

1.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WTO后,立即取消在下列城市的限制,即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在加入WTO1年内,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在加入WTO2年内,取消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的限制;加入WTO3年内,取消在北京、珠海、厦门、昆明的限制;在加入WTO4年内,取消在西安、沈阳、宁波、汕头的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到时候可以遍地开花。

2.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在加入WTO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批发业务放开;在加入WTO5年内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零售业务放开。

对策:对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造;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环境;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

商业服务业市场开放时间表

批发服务:2001年1月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届时,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2003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限制;2002年1月以前,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允许在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及宁波成立合资企业。

零售服务:在入世后,合资企业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在其他地方,可最多成立2家合资企业;北京的2家合资企业可在市内开设分店;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2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店、分店在30家以上的连锁店,仍允许外资持有50%以下股权的合资企业经营。

对策:国有零售业要发展统购分销、连锁经营;合资零售业投资重点向中小城市转移,调整不同商业业态的投资比例。

旅游业开放时间表

旅行社在入世3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旅行社中占有多数股权,6年内允许外国设立独资旅行社,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饭店业入世后,外资可以占有合资酒店的多数股权,4年内准入不再受限制,且可由外资独资。

中国电信服务业开放时间表

入世1年内,初步开放网络服务(主要是ISP);入世第2年,逐步放开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重点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Internet服务;入世第3年,有线网及光缆开始放开、全面取消增值服务地域限制。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入世第4年,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中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25%逐步提高到49%;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30%逐步提高到50%以内;入世第5年,逐步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完成开放网络服务;入世第6年,有线网及光缆完成全面开放。中国电信服务业传统垄断格局基本打破,形成竞争性市场。

对策:有选择地建立区域性的电信联盟;体制创新等。

(以上内容及数据仅供参考,如有出入请以外经贸部12月11日公布的承诺为主。)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中国政府开始行使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的权利,包括享受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等,同时也将承担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的相关义务,包括按照入世时间表的安排,取消一些限制、开放一些经济领域。

根据中国此前公布的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11日起实行的条款包括:

银行保险业:

中国政府将在12月11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外资金融机构已向人民银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此外,还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

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

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即数量限制)。

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将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可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

零售服务业:

中外合资企业可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

电信业: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

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

资产管理业:

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外方可在合资管理咨询公司中占多数股权。

会计业:

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建筑业:

外资可在合资建筑企业中占多数股权。

旅游业:

外资可占中外合资饭店多数股权,四年内准入不受限制,且可有外资独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农业方面的承诺和服务业的开放。

在降低关税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降低关税是我国改革开放自身的需要,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补课”,同时也是生产全球化的一个趋势。

在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因为在200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承诺取消也是应该的。

在农业方面,根据我国同美国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定,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

在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逐步放开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等服务业市场。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各行业开放一览表

银行业: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将在今天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保险业:中国政府将从今日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他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

电信业:两部限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业的法规今天正式作废。即《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今天开始,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

建筑业:从今日起建筑业将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并在3年内开始享受国民待遇,3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项目没有限制。零售服务业:中外合资企业可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

会计业: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加入世贸3年后中国重点行业开放进度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中国关税总水平将降至10.1%,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降到9.3%,农产品降到15.6%;所有非关税措施都将取消;银行、证券、保险、分销等重要服务部门所享受的过渡期将逐步结束。

汽车:2005年1月1日,中国将取消汽车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汽车关税降到30%,汽车零部件关税降到13%。2006年7月1日,汽车关税将降到25%,零部件平均关税降到10%。农业:2005年,中国农产品关税水平将降至15.35%,关税配额数量达到最高点,其中小麦和玉米的关税配额量达到国内生产量的10.7%和6%。

银行:入世3年后中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昆明、北京、厦门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2006年,取消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

证券:自加入世贸组织起,中国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33%。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外资可增加至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保险:2005年后,中国将取消对保险业务的地域限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取消再保险的强制分保规定,降低对外资经纪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设立独资的保险经纪公司。

电信:在个人通信服务领域,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加入后1年内,地域扩大至17个城市,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外资不得超过49%。2007年,中国将取消基础电信的地域限制,外资股份将允许达到49%。

零售服务:加入世贸组织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取消对特许经营,以及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限制。除上述服务贸易领域之外,2005年后,建筑、旅游、运输等行业也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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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灵波的头像
    灵波 2026年03月07日

    我是索罗斯的签约作者“灵波”

  • 灵波
    灵波 2026年03月0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缺陷”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缺陷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人...

  • 灵波
    用户030709 2026年03月07日

    文章不错《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缺陷》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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