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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符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手续。
1、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2〕20号文件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3〕69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规定〉的通知》(鲁政字〔1996〕56号)规定,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军休干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军队自有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军队商品房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根据济南军区、山东省政府、河南省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济字第86号)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青政字〔2001〕78号)等文件规定,公办中、小学(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校园内的教育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生产经营性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8号)规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一次性增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次性征地、分期建设的项目除外);建设3层以上厂房,3层(含)以上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中央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减免的其它建设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那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了解吧!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是什么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小编结语: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相信通过内容介绍后,您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是什么?有更多的了解,后续若是有需求,也可以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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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索罗斯的签约作者“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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